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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月31日爆出訴訟新聞起,東方神起三名成員和經紀公司SM娛樂的合约訴訟事件的事態,波及面已經越來越大,事態也向着錯綜複雜的方向在發展,顯然短期内要有個明確的結果並不容易。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出於理想追求也好,利益糾紛也罷,都希望這個事情會有一個圓滿的解決方式,而不是以東方神起這様一個團隊的解散為最後的終結。

        畢竟,解散這個結果,無論對於東方神起的成員本身,還是經紀公司,都是一個兩敗俱傷的結果,對於歌迷們來說,更是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無法散的理由之於成員:單打獨鬥難成氣候

        首先,目前對於“解散說”最為熱衷的其實是各路人士而非當事人本身,含括經紀公司和東方神起成員在內的當事人至今為止,都沒有真正擺出一副劍拔弩張、魚死網破的態度。畢竟東方神起今日在亞洲歌壇的地位也非一朝一夕可以造就,儘管五個成員本身都有着較高的人氣,但假如組合解散,那麽他們每個人的個人發展在短期内顯然不可能再到達組合時期的輝煌。

        而這一點,已經從過往的各種類似事例中得到了證實,韓國歌壇為何多年來熱衷於推出偶像組合,也正是1+1>2的型態已經充分被證明了是有效的。這點從東方神起的身上,被論證地更加徹底,把東方神起的成員們單獨放在舞台上,他們都有各自的缺點,很難說是某一方面的最強,但將他們五個人組合起來,卻可以達到驚人的效果。



 這種奇妙的互補型態,既是東方神起在組隊之初就被看中的特質,又是在長期的團隊現行中,漸漸磨合而得到的最佳狀態。很容易會發現,放在團隊中的東方神起成員,個人優勢反而更加突出,這様的狀態,對於一個偶像組合來說,確實難得。可以説,東方神起作為一個組合,最吸引人的正是由他們五個人共同存在而産生的氣場,缺一不可。

無法散的理由之於公司:此時放手得不償失

        藝人從出道到走紅到成為頂級明星,除了本身的實力外,能否真正擁有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說,東方神起能够走到今天,除了他們本身的實力和努力外,他們擁有的機會和條件是無與倫比的。

        比如他們是韓國唱片時代出道的最後一個偶像男團,這讓他們的唱片銷量在網路下載逐漸成為主流的韓國始終獨樹一幟,讓後來出道的其他男團無法比擬,又比如他們早早就選取了進軍日本,在韓國其他歌手組合紛紛意識到韓國音樂市場的萎縮而尋求海外發展的時候,他們已經在世界第二大唱片市場站穩了腳跟。

        另外,這個組合的今時今日的成功,更是與他們在韓日兩國的兩個經紀公司SM與艾回,背後的龐大策劃團隊和制作團隊密不可分的。大到每位成員的形象定位,每一時期的主打風格,每張專輯單曲的制作,以怎様的方式舉行怎様的演唱會,小到具體唱片的發行時間,參加什麽節目進行宣傳,采用怎様的宣傳手段等等,都需要對市場有充分的了解,制定出詳細的發展戰略和步驟。

        在這様龐大的制作團隊的鼎力支援下,充分運營各種資源,同時掌握了最好的時機,由此才能打造出一支如此成功的組合來。也就是說,即便坐擁同様的客觀條件,由同一個制作團隊再用五年時間,能否再次打造一支東方神起式的組合?其中所要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精力,都難以估算,而且其終極結果,也不一定會讓人滿意。

        對於一向精打細算的經紀公司來說,放棄多年耕耘的優良成果而重新挖坑澆水培育新果,本身就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而且此時放手,也難免為他人做了嫁衣。不到萬不得已的情况,解约,對於公司來說,也是下下策。


題外話:“5年魔咒”論斷折射韓娛本質性落後

        此次的事件,也充分暴露了韓國娱樂圈的很多弊病和落後現狀,且不說近年來頻繁爆出的奴隷合约一事,同時也有韓國圈内人士指出,其實東方神起的解散危機,到來得並不意外,因為作為一個組合,他們已經一起度過了最輝煌的5年時間,差不多是時候了。言下之意,5年是組合的大限之期,跨不過是正常的,跨過才是非正常的。但事實上,縱觀各國流行音樂組合,攜手跨越10年的比比皆是,比如韓國歌手極力想打入的日本流行音樂市場,長夀組合也為數不少,但韓國流行音樂的圈內人卻覺得五年是一個組合由盛轉衰的必然,也從側面反映了他們在思維概念上的落後,以及韓國流行樂壇本身與十年前相比的毫無進步的尷尬現狀。

        同様是偶像組合的高産國,為什麽日本可以有共跨10年20年的超級組合,韓國組合卻只能止步於5年,根本原因還是娱樂圈的制度規則。韓國落後的娛樂圈制度,讓東方神起事件既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無非因為組合的走紅程度不同,引起的社會反響不同而已。在這様的根本大環境下,韓國娛樂圈和媒體心心念念地所謂征服亞洲的流行音樂組合,永遠只能是一個在即將實現和突然破滅間不斷摇擺的美好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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